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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扰乱飞行须负刑责

hkxyedu 2012-10-11空姐新闻
国航通过官方微博18:34发布消息称,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正在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国航通过官方微博18:34发布消息称,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正在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这是继昨日南航CZ680乌鲁木齐飞北京航班备降后,两天内发生的第二起威胁航班安全的恶性事件。频发的威胁航班事件敲响警钟,国民的航空安全警示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

  近一个多月来,传播虚假情报信息,扰乱飞行安全事件:

  2012年8月29日,中国国航由北京飞纽约的CA981航班收到威胁信息,返航首都机场,经两轮安检未发现危险物品,后乘客继续飞美。

  2012年8月30日22时29分,深圳航空从襄樊飞往深圳的ZH9706航班起飞后收到威胁信息,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经过全面排查,并未发现爆炸物。

  2012年9月9日晚,三亚飞往广州的JD5168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籍乘客余某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严重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飞行,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嫌疑人余某对说过机上有炸弹的话供认不讳,并称是看见航班乘务员态度严肃,想活跃一下气氛。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2012年9月25日,旅客陈某因不满安检流程,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依法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10天,陈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2年9月29日晚,春秋航空9C8950航班延误,因空乘人员对飞机晚点解释不清,导致某些乘客情绪激动,假称机上有炸弹,航空公司因此对乘客安检3次。

  2012年10月8日,南方航空由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CZ680航班收到匿名恐怖信息威胁,备降兰州中川机场。经机场安检部门对乘客和随机物品进行再次安检,排除可疑人员乘机和危爆物品后再次起飞。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供认不讳,已被刑事拘留,并处罚。

  严密复杂的安全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一班航班与每一个旅客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均有相应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简称《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际法规方面,2010年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审议并通过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这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这种威胁,尽管没有付诸实施,但如果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话,此人即构成犯罪,这个界定在国际民航法中尚属首次。


  此外《北京公约》对于利用新的技术手段犯罪进行了补充。《海牙公约》规定:“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而《北京公约》将其修改为:“任何人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怖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典型情况就是劫匪在地面劫持机长亲属,然后通过陆空无线电对话威胁机长,企图控制飞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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