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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航企拒绝赔偿 乘客一纸诉状获立案

航空教育网 2012-01-17民航新闻
  因为航班延误3小时,一位曾多次对航空公司“较真”、被业内称为航空服务消费行业“啄木鸟”的律师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诉至法院,并

  因为航班延误3小时,一位曾多次对航空公司“较真”、被业内称为航空服务消费行业“啄木鸟”的律师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诉至法院,并要求后者赔偿经济损失8.6元。据悉,这是新疆首例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案件,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有调查显示,我国有高达76.5%的消费者曾遭遇过航班延误,但仅有6.5%的乘客获得过延误损失赔偿。法律专家称,因我国目前对“航班延误”尚未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且索赔程序繁琐,导致绝大部分乘客通常放弃索赔。

延误3小时南航拒赔

  2011年11月10日,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张元欣通过携程网,购买了2011年11月12日14点30分由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南航CZ6952机票,票价1560元。

  2011年11月11日晚上9点左右,携程网客服打电话告知张律师,CZ6952航班因“航班调配”原因,须到12日17点30分才能起飞,共延误3小时。张元欣律师说,他的行程因此被打乱。

  张元欣律师对早报记者说,事后,他多次与南航客服沟通,要求南航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南航客服仅通过电话赔礼道歉,并告知他,因承担违约金没有先例,故无法赔偿。后来,售票单位携程网站主动赔偿张元欣6000积分。

  张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他与南方航空之间存在有效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南航有义务依照该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南航未能按照机票载明的起飞时间按时起飞,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旅客经济损失。

  在起诉书中,张律师提出判令南航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6元的诉求。据张元欣律师介绍,8.6元是他和南方航空公司的通话费用,“这次要求的赔偿额非常低,主要是想通过法律行动提醒航空公司更加尊重、珍惜乘客的时间。”

  “乘客选择乘飞机就是看重它的快速、便捷,如果延误了10分钟、20分钟还能理解,但是如果延误几个小时,就不是单单道歉就能解决的。”张元欣说。

  今年1月9日,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择日审理。

延误乘客仅6.5%获赔偿

  2011年12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共同发布了《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最令消费者不满意的航空服务为“航班正点率及延误后续服务”,占比约为40%;而航班延误普遍存在,有76.5%的消费者遇到过航班延误。

  调查结果还显示,60.7%的消费者不清楚航班延误的索赔条件;仅有6.5%的消费者曾获得航班延误损失赔偿。而在未得到赔偿的消费者中,主动放弃索赔的占多数。

  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1年1月发布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航空运输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89.3%,居投诉增幅首位。2010年航空运输服务投诉776件,是2008年的近3倍,其中反映航班延误问题的相对较多。

应明确延误赔偿标准

  曾代理铁道部新规“普通列车火车票退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第一案的北京律师黎雄兵介绍,依据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对于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航班延误后的损失赔偿,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而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国际航线旅客在航班延误时,最高可获赔5000美元。另外,国内大部分飞机晚点保险保额最多500元,且索赔程序繁琐,导致大部分人通常放弃索赔。

  《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认为,“没有赔偿标准”成为索赔难的主要原因。为此,中消协联合部分省份消协在本月初也对改进航空服务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损失补偿、赔偿标准,理清赔偿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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